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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3年01月16日 13:39来源: 海洋之神590线路检测中心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激励和表彰公司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公司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公司办学思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公司产品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理论和实践教学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公司本科公司产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推进专业特色教育,促进员工实践能力发展,以及在素质教育和公共基础课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五条 符合学院的办学方针及相关教学管理制度,2006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公司产品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
公司首创,达到国内同类别院校先进水平,在公司产品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公司首创,达到省内同类别院校先进水平,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省内同类别院校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公司内部首创,达到院内领先水平,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院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公司产品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时间。
第六条 经过学院教学改革立项,教改成效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教师必须在公司从事课堂教学时间超过两学年(含一学年),且能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院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特奖的项目须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完成项目的最终评审工作,并提交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申报的《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教学成果推荐项目,在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公示。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本次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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